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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林志玲出庭 粉絲要簽名、帥法官沒注意
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補稅及罰鍰共八百一十九萬元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開庭,法官雖然沒有傳訊林志玲,但她意外到庭旁聽,引起騷動。林志玲離開法院時只微笑說謝謝,全案訂十月七日上午九時卅分宣判。
本案是由林志玲提起訴訟,她已委請律師、會計師出庭,合議庭因此未傳訊她。昨天是最後的辯論庭,林志玲安靜地坐在法庭內聆聽,庭訊後有人羨慕地問審判長帥嘉寶「看到美女感覺如何?」帥法官的回答卻是「沒特別注意到。」
台北市國稅局調查認定,林志玲從二○○三年到二○○五年的所得,分別是二百廿六萬餘元、一千二百九十一萬餘元及二千五百七十七萬餘元,漏報部分營利及業務所得,須補稅六百八十四萬多元,罰鍰一百卅五萬多元。
會計師、律師主張,林志玲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開銷(例如美容美髮所需費用)再報稅。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受僱於凱渥公司,收入是「薪資所得」,九成九都得繳稅。
昨天近中午才開庭,林志玲穿著藍色洋裝,薄施脂粉進入法庭;「志玲來了」的消息,很快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裡傳開,不少人慕名趕到法庭親見美女名模,庭裡庭外都很熱鬧,更有民眾逮到機會,在庭訊後請林志玲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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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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