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建立經合會 落實ECFA


(一)有關情況



 兩岸簽定《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後,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9月1日在山東濰坊第十六屆魯台經貿洽談會開幕式上指出:兩岸將建立「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合會」),經合會是兩岸雙方在兩會框架下首次共同組成的工作機構和聯繫機制。既是兩會商談不斷深化的產物,也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成果,雙方有必要儘快就經合會的成員構成、議事規則等進行充分溝通,形成共識,為今後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王毅表示,經合會首先應具有鮮明的兩岸特色,其設立和運作有必要始終在兩會框架下進行。同時經合會也應致力解決實際問題,人員組成和具體操作宜務實、靈活、有效,並且能夠根據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和創新;更重要的是,經合會的運作要堅持「平等協商,善意溝通,互惠雙贏,公開透明」。

 對此,陸委會回應,有關經合會的組成、運作進行相關規劃,將於兩岸經濟協議(ECFA)生效後,經海基會安排與大陸方面溝通後確認。ECFA簽署後成立的經合會,本來就是在海基會、海協會的架構下進行,在兩會平台上處理並沒有什麼問題,未來經合會只是延續ECFA相關後續的事情。

 陸委會強調,「鮮明的兩岸特色」並沒有什麼特別。此外,王毅對經合會提出的平等協商、善意溝通、互惠雙贏、公開透明等4項主張,一直是兩會協商的基礎,兩岸任何協商也都會以此為原則。

 同時,經濟部表示,在ECFA談判過程中,兩岸曾多次討論經合會組成方式與人選,對於經合會的主導者,兩岸經合會可望由經濟部次長梁國新與大陸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各自領軍。      (二)兩岸經合會符合國際慣例

 基本上,在自由貿易協定中規定「機構安排」條款,以負責執行協定所列的談判計畫、監督協定執行、解釋協定條文,國際間常見的作法。包括「中國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第十二條)、美澳自由貿易協定(第19條)、新加坡-日本經濟伙伴協定(第117、128、132條)、馬來西亞-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第15條)、新加坡-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第20條第1項)、中國大陸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十九條)等都設有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負責後續協商的推動、監督協定的落實,以及約本條文的解釋。

 其中,「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第十二條(談判的機構安排)規定,成立「中國-東盟貿易談判委員會」(簡稱中國-東盟TNC)應繼續負責執行本協議中所列的談判計畫;各締約方在必要時可以建立其他機構來協調和實施依照本協定開展的任何經濟合作活動;「中國—東盟TNC」和上述所有機構應通過大陸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與東盟經濟高官會(簡稱SEOM),定期向大陸外經貿部部長和東盟經濟部長會議(簡稱AEM)彙報其談判進度及成果。同時,東盟秘書處和外經貿部應聯合給以必要的行政支持。上述規定顯示區域貿易協定的機構安排具有「執行協議的談判計畫」與「協調經濟合作活動」的功能。

 對兩岸而言,由於兩岸經濟協議係為「架構協議」,除早期收穫的執行需儘速落實外,未來仍須就後續協議的協商進行準備,以及視兩岸經濟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兩岸經濟情勢,逐步推動經濟合作項目,以確保台灣經濟的長期利益。因此,雙方有必要指定代表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未來的相關事宜。

 對此,ECFA第十一條(機構安排)第一項規定: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同時,在運作上規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ECFA第十一條第二項)、「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ECFA第十一條第三項)、「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ECFA第十一條第四項)

 至於,雙方指定的經合會代表人選及委員會實務運作方式,將在ECFA生效後溝通並確認,陸委會強調「由雙方進行細節商談與確定;政府一定會在符合對等、尊嚴原則下進行商談,商談結果也會對外公開,一切透明,接受公評。」。同時,「雙方在經合會完成的後續協議,仍必須回到兩會簽署,經合會沒有簽署權,且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根據簽署協議的實質屬性,送立法院完成審議、備查等相關程序,與目前兩岸協議的處理方式完全相同。」

(三)王毅談話之解讀

 基本上,王毅強調「經合會之設立和運作有必要始終在兩會框架下進行」,是依據第四次江陳會共識,將ECFA協商回歸到兩岸兩會的「制度性協商機制」的作法,符合大陸所強調之「特殊安排」,以彰顯ECFA的「兩岸特色」。研判大陸方面是在兩岸經合會建立之前,重申其定位與性質,以防被解讀為政府對政府甚至是國與國。

 至於「鮮明的兩岸特色」,無非是因為ECFA設置經合會之規定,原本是參考國際間自由貿易協定中常見之「機構安排」條款模式,以負責執行協定所列的談判計畫、監督協定執行、解釋協定條文等。但是,為「適應兩岸關係發展的情況」,大陸乃以「鮮明的兩岸特色」,重申「ECFA是兩岸間特殊的經濟合作安排」,而非國際間通稱之「自由貿易協定」。

 同時,由於ECFA經兩岸換文並正式生效後,經合會將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等4項協議展開後續的協商工作。對此,王毅強調經合會的運作要堅持「平等協商,善意溝通,互惠雙贏,公開透明」,無疑是為彰顯ECFA,並考量「適應兩岸經貿交流的需求」及「適應兩岸經濟貿易的特點」,以及「讓利」的特殊考量,進而為ECFA後續談判的「協商原則」定調之目的。

 至於,大陸對經合會「組成」之立場,王毅強調「致力解決實際問題」、「宜務實、靈活、有效,並且能夠根據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和創新。」,顯示未來經合會除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經濟合作(涵蓋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捷化及產業合作)等領域成立「工作小組」之外,由於依據ECFA第十一條(機構安排),經合會之功能「不限於」處理與ECFA協議相關的事宜,且「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因此未來經合會之「工作小組」具有根據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需要而調整之空間。      (四)經合會發揮ECFA效益之策略建議

 從ECFA條文內涵來看,經合會是為了落實並完成後續協議而展開磋商的組織。ECFA訂定「機構安排」條款,負責完成為落實ECFA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ECFA的執行、解決任何關於ECFA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作法。

 特別是ECFA第十一條規定經合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等,顯示兩岸將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經濟合作(涵蓋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捷化及產業合作)等領域,分別設立工作小組,由兩岸主管經貿事務的政府部門與官員,直接進行協商,除有助於全面處理兩岸經貿正常化所面對之各類繁瑣、多樣的經貿問題外,也可以讓兩岸經貿部門與官員得以如同與其他WTO成員之互動一般,使兩岸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

 對台灣而言,原本政府部門強調「兩岸經合會將不是常態性組織,而是功能性取向組織,成員傾向以雙邊經貿體系官員為主體,並視談判議題,有不同的成員加入。」但事實上,ECFA第十一條明訂「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顯示未來經合會各「工作小組」都將由雙方相關主管機關代表參與,並由各主管部門指定聯絡人,進行「常態性聯繫」,才能有效執行ECFA。

 特別是在經合會的「具體操作」方面,為達到「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等目標,經合會之運作規則應賦予各「工作小組」,依據實質之需要,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研議執行工作計畫,並檢討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合作之落實狀況,並形成解決方案之權利。

 最後,為全面性解決兩岸貿易往來過程中所衍生的爭議,並促進兩岸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經合會除了納入ECFA相關的業務事宜之外,前五次「江陳會談協議」(如食品衛生、農產品檢疫檢驗、標準計量檢驗認證等),以及後續之兩岸協議,尤其應在經合會架構下,分別成立「工作小組」,才能彰顯ECFA「建立制度化的經濟合作機制」之實質效益。

 來源: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大陸情勢雙週報1582期

【中央網路報】

文章來源: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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